煤礦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病危害防治知識培訓,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體防護用品。上崗前培訓時間不少于4學時,在崗期間的定期培訓時間每年不少于2學時。
第十七條 煤礦應當建立健全企業職業衛生檔案。企業職業衛生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殬I病防治責任制文件;
。ǘ┞殬I衛生管理規章制度;
。ㄈ┳鳂I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清單、崗位分布以及作業人員接觸情況等資料;
。ㄋ模┞殬I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基本信息及其配置、使用、維護、檢修與更換等記錄;
。ㄎ澹┳鳂I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報告與記錄;
。┞殬I病個體防護用品配備、發放、維護與更換等記錄;
。ㄆ撸┟旱V企業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勞動者的職業衛生培訓資料;
。ò耍┞殬I病危害事故報告與應急處置記錄;
。ň牛﹦趧诱呗殬I健康檢查結果匯總資料,存在職業禁忌證、職業健康損害或者職業病的勞動者處理和安置情況記錄;
。ㄊ┙ㄔO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有關技術資料;
。ㄊ唬┞殬I病危害項目申報情況記錄;
。ㄊ┢渌嘘P職業衛生管理的資料或者文件。
第十八條 煤礦應當保障職業病危害防治專項經費,經費在財政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12〕16號)第十七條“(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中列支。
第十九條 煤礦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同時積極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組織救治,并承擔所需費用。
煤礦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煤礦職業病危害事故。
第三章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管理
第二十條 煤礦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