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條 依據本辦法有關規定,應當編制礦產資源規劃而未編制的,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限期編制。
未按本辦法規定程序編制、審批、調整礦產資源規劃的,或者規劃內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程和上級規劃要求的,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限期改正。
第四十三條 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修編、調整礦產資源規劃的,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礦產資源規劃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或者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當事人有權依法申請賠償。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