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經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后,由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程序審批。
設區的市級、縣級礦產資源規劃的審批,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礦產資源規劃審查報批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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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巹潏D件;
。ㄈ⿲n}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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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渌牧,包括征求意見、論證聽證情況等。
第二十九條 國土資源部或者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對礦產資源規劃進行審查,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涉及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應當征求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發現存在重大問題的,應當退回原編制機關修改、補充和完善。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規程的,不得批準。
第三十條 礦產資源規劃批準后,應當及時公布,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除外。
第三十一條 礦產資源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
地質勘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礦區土地復墾等活動,應當符合礦產資源規劃。
礦業權設置方案是對一定區域內探礦權、采礦權空間布局的具體安排,應當依據礦產資源規劃編制。
已設置的探礦權、采礦權,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要求的,應當依據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第三十二條 有關主管部門劃分主體功能區,設置自然保護區、世界文化自然遺產、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等范圍,征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意見時,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礦產資源規劃提出意見,做好銜接。
第三十三條 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批準后,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的年度實施制度,對下列事項作出年度實施安排:
。ㄒ唬⿲嵭锌偭靠刂频牡V種,提出年度調控要求和計劃安排;
。ǘ⿲灮V產資源開發利用布局和結構,提出調整措施和年度指標;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