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ǘ┓戏煞ㄒ幒蛧耶a業政策的規定;
。ㄈ┓辖洕鐣l展實際情況和礦產資源稟賦條件,切實可行;
。ㄋ模w現系統規劃、合理布局、優化配置、整裝勘查、集約開發、綜合利用和發展綠色礦業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的期限為五年至十年。
礦產資源專項規劃的期限根據需要確定。
第二十三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礦產資源規劃,應當依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礦產資源規劃環境影響評價。
第二十四條 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尘芭c形勢分析,礦產資源供需變化趨勢預測;
。ǘ┑刭|勘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主要目標與指標;
。ㄈ┑刭|勘查總體安排;
。ㄋ模┑V產資源開發利用方向和總量調控;
。ㄎ澹┑V產資源勘查、開發、保護與儲備的規劃分區和結構調整;
。┑V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的目標、安排和措施;
。ㄆ撸┑V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礦區土地復墾的總體安排;
。ò耍┲卮蠊こ;
。ň牛┱叽胧。
礦產資源專項規劃的內容根據需要確定。
第二十五條 對礦產資源規劃編制中的重大問題,應當向社會公眾征詢意見。直接涉及單位或者個人合法權益的礦產資源規劃內容,應當依據《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組織聽證。
第二十六條 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編制礦產資源規劃過程中,應當組織專家對主要目標與指標、重大工程、規劃分區方案等進行論證,廣泛征求相關部門、行業的意見。
第三章 實施
第二十七條 下列礦產資源規劃,由國土資源部批準:
。ㄒ唬﹪壹壍V產資源專項規劃;
。ǘ┦〖壍V產資源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專項規劃;
。ㄈ┮勒辗煞ㄒ幓蛘邍鴦赵阂幎,應當由國土資源部批準的其他礦產資源規劃。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