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專項規劃應當對地質勘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礦區土地復墾等特定領域,或者重要礦種、重點區域的地質勘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及其相關活動作出具體安排。
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大型規模以上礦產地和對國家或者本地區有重要價值的礦種,應當編制礦產資源專項規劃。
第十條 國土資源部負責全國的礦產資源規劃管理和監督工作。
地方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礦產資源規劃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 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礦產資源規劃實施管理的領導責任制,將礦產資源規劃實施情況納入目標管理體系,作為對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人業績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礦產資源規劃管理和監督中推廣應用空間數據庫等現代信息技術和方法。
第十三條 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礦產資源規劃管理和監督的經費納入年度預算,保障礦產資源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第二章 編 制
第十四條 國土資源部負責組織編制國家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專項規劃。
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專項規劃。
設區的市級、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要求或者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管理需要,負責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專項規劃。
第十五條 編制省級礦產資源專項規劃,應當經國土資源部同意。編制設區的市級、縣級礦產資源專項規劃,應當經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六條 承擔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工作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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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邆渑c編制礦產資源規劃相應的工作業績或者能力;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