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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若干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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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和完善出口許可證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以下簡稱《外貿法》)和《出口商品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規定。 一、出口許可證的管理機關 第一條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是全國出口商品許可證的管理機關,負責制定、修改、解釋國家出口許可證規章,檢查出口許可證管理工作執行情況。 第二條外經貿部依照《外貿法》,確定、調整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范圍和目錄以及發證商品范圍。 第三條外經貿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以下簡稱外經貿部事務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以下簡稱特辦)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以下簡稱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是外經貿部授權的出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負責授權范圍內的發證的工作。 二、出口許可證簽發原則 第四條出口許可證是國家管理貨物出境的法律憑證。凡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本規定免領條款除外),各類進出口企業應在出口前按規定向指定的發證機關申領出口許可證,海關憑出口許可證接受申報。 第五條出口許可證的簽發實行分級管理原則。 (一)外經貿部事務局發證范圍: 1.按外經貿部規定的發證目錄,簽發全國各類企業出口商品許可證; 2.實行單軌制計劃管理的國家各部門各進出口企業和實行雙軌制計劃管理的國家各部門外貿(工貿)總公司(名單見附件一,下同)自營出口的許可證管理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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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出口|許可證|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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