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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若干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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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經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出口,發證機關憑外經貿部下達的外商投資企業出口配額數量簽發出口許可證。 (二)在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目錄調整前已被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出口產品因調整后成為新的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外經貿部可根據批準的經營范圍、生產出口規模核定外商投資企業出口配額,發證機關憑外經貿部下達的外商投資企業出口配額數量簽發出口許可證。 (三)外商投資企業投資項目涉及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出口,應在項目立項階段報外經貿部批準同意后,方可按審批程序進行審批。對未經同意而自行批準的上述項目,外經貿部不予下達年度出口配額,發證機關不簽發出口許可證。 第二十條我國在境外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和中國獨資企業,以各種原材料、零配件等物資入股或企業建成投產后需國內供應物資,視同一般貿易出口,發證機關按本規定第十七條簽發出口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經批準從事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等項目的企業出運項目自用的國產設備、材料、施工器械以及勞務人員公用的生活物資,其中屬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發證機關按規定的分級發證目錄范圍,憑外經貿部或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的項目合同(配額有償招標商品及實行配額管理的供港澳鮮活冷凍商品除外)簽發出口許可證;不屬于許可證管理的出口商品,由海關監管驗放。配額有償招標商品及實行配額管理的供港澳鮮活冷凍商品按本規定第十七條辦理。 第二十二條成套設備出口需帶出自用的屬于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發證機關按規定的發證目錄范圍憑企業簽定的設備出口合同(配額有償招標商品除外)簽發出口許可證。配額有償招標商品按本規定第十七條辦理。 第二十三條償還國外貸款和補償貿易項下出口的商品,發證機關憑外經貿部下達的償還國外貸款和補償貿易出口配額簽發出口許可證。無外貿經營權的企業進行償還國外貸款和補償貿易業務時,其產品出口應固定委托一外貿公司代理,由代理公司負責辦理出口許可證申領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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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出口|許可證|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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