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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若干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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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出口許可證管理例外情況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外貿法》中第十七條和第二十一條規定禁止出口的貨物,任何企業不得經營出口。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附件中所列禁止出口商品(見附件二),任何企業和單位不得組織出口,但進料加工復出口銅及銅基合金,應報外經貿部個案批準,發證機關憑外經貿部批準文件和進料加工手冊及出口合同簽發出口許可證,其中國家各部門各進出口企業由外經貿部事務局簽發,各地各進出口企業由特辦簽發;來料加工復出口銅及銅基合金應報外經貿部個案批準,由海關按有關規定監管驗放。 第二十六條對供港澳地區塘魚、鮮蔬菜、水果(指荔枝、西瓜)實行放行證管理,按有關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來料加工復出口(另有規定者除外),免領出口許可證,由海關按有關規定監管驗放。 第二十八條對外經援項目出口各種貨物(不含禁止出口的貨物),免領出口許可證。海關憑外經貿部出具的委托企業承擔援外任務的文件或中國成套設備進出口(集團)總公司援外項目的發貨通知及該企業填制的出口貨物報關單驗放。 第二十九條出運展品、展賣品、小賣品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我國主辦的各種出國展銷會所帶展品(只展不賣),免領出口許可證,由海關憑外經貿部批準辦展的文件和出口貨物報關單監管驗放,展銷后如數運回。 (二)外經貿部授權的外貿進出口總公司(包括工貿總公司)主辦出國展銷會所帶出的展賣品和小賣品,屬于出口許可證管理的,發證機關憑外經貿部批準辦展的文件簽發出口許可證,其中國家各部門各進出口企業由外經貿部事務局簽發,地方各進出口企業由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簽發,不占用出口配額指標;不屬于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由海關憑出口單位填寫的出口貨物報關單監管驗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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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出口|許可證|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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