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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若干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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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經外經貿部批準的國內旅游產品銷售部門?山邮5萬美元以下(含5萬美元)旅游紀念品(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和被動配額管理的商品不得接受訂貨)批量出口訂貨,海關憑國內旅游產品銷售部門填寫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和有關合同等查驗放行。 第三十三條根據國際貿易慣例,對大宗散裝的出口貨物,溢短裝在5%以內的,視為正常情況,發證機關在許可證上不予注明,海關予以放行。對溢短裝超出5%的,發證機關簽發出口許可證時應增加發證數量,相應扣減出口配額。 七、檢查和處罰 第三十四條建立出口許可證發證情況的檢查制度。外經貿部對出口許可證的簽發情況每年檢查一次。檢查的內容是發證機關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重點是檢查超配額、無配額或越權越級違章發證問題。檢查的方式,實行各發證機關定期或不定期自查與外經貿部抽查相結合的辦法。定期檢查于每年九月進行。 第三十五條各發證機關及時上報發證統計數據。已實行計算機聯網的由計算機直接傳送,未實行計算機聯網的上報軟盤。 第三十六條各發證機關應按本規定簽發出口許可證,不得超配額、無配額和越權越級違章發證。對違反者,外經貿部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發證機關通報批評、暫;蛉∠隹谏唐方洜I權等處分。有關處罰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出口企業申領出口許可證時,應按規定如實申報,不得弄虛作假,不得以假合同等手段騙領出口許可證,不得轉讓出口許可證。違反者,將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暫;蛉∠隹谏唐方洜I權等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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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出口|許可證|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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