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行業標準
DL 448—91
電能計量裝置管理規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部1991-10-18批準 1992-05-01實施
1 總則
1.1 為加強電能計量裝置(包括有功、無功電能表,多費率電能表,最大需量表, 脈沖電能表和多功能電能表,計量用電壓、電流互感器及二次回路等)的管理,保 障電能量值的準確、統一和計量裝置的安全可靠,以滿足公正計費和正確計算電 力系統經濟技術指標的需要,現根據國家有關計量法規的規定,結合電力生產的 特點,制定本規程。
1.2 本規程適用于安裝在電力系統中的計量發電量、總廠用電量、供電量、售電 量的電能計量裝置的管理。
縣級躉購轉售單位,并網和網外的發電、供電單位用作計費和計算企業經濟 技術指標的電能計量裝置,應按本規程的要求進行管理。
發電、供電單位作為企業經濟技術指標內部考核、分析用的電能計量裝置, 可參照本規程進行管理。
1.3 各級供電局應設立電能計量所(室),負責所轄供電區域內有關發電量、總廠用 電量、供電量、售電量的電能計量裝置的檢定(含現場檢驗)和供電量、售電量的電 能計量裝置的管理。
1.4 發電廠的電氣測量管理機構應負責有關發電量、總廠用電量和供電量的電能 計量裝置的管理,并協助當地供電局做好以上電能計量裝置的檢定(含現場檢驗)工 作。
1.5 跨省電網管理局和省電力局的電力試驗研究所,負責組織實施所轄區域內的 電能量值傳遞;對各級供電局電能計量所(室)和發電廠電氣測量管理機構的業務進 行技術監督、指導和幫助;在發電、供電單位的協助下,負責220(110)kV及以上 電壓互感器和5000A以上電流互感器的檢定(含現場檢驗);對計費與考核電力系 統經濟技術指標計量點的電能表進行監督抽檢。其工作范圍,由上級主管部門作 出規定。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