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3 凡電能計量裝置設計中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部分,應由原設計部門進行設計改 進。
4.3 電能計量器具的訂貨計劃與驗收。
4.3.1 訂貨計劃。
電能計量所(室)編制電能計量器具訂貨計劃應遵守下列規定:
4.3.1.1 電能計量器具應是按國家現行技術標準制造的產品。
4.3.1.2 電能計量器具的計量性能和技術規范,應全面符合電能計量裝置設計和實 際使用的要求。
4.3.1.3 電能計量器具應具有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標志CMC)和生產許可證及其編 號。
4.3.1.4 凡首次訂購的電能計量器具只宜小批量試用,以積累使用經驗。
4.3.2 驗收。
電能計量所(室)對新購入的電能計量器具,應進行嚴格的驗收。
4.3.2.1 新購入的2.0級電能表,應按GB3925《2.0級交流電度表驗收方法》的規 定進行驗收。
4.3.2.2 其它新購入的電能表、互感器,應參照GB3924《交流有功和無功電度 表》、GB1207《電壓互感器》、GB1208《電流互感器》,由電能計量所(室)從 新購入的全部器具中抽出1%~10%(但不少于10只)進行驗收。當具備條件時, 還應進行常用計量性能試驗,檢查內部工藝質量,以全面評價計量產品的質量。
4.3.2.3 首次新購入的電能計量器具,電能計量所(室)應抽樣(3只)進行常用計量性 能試驗。合格后,再進行批量驗收。
4.3.2.4 凡新購入的電能計量器具,還應符合本規程第4.3.1條規定的各項要求。
4.3.2.5 凡驗收不合格的電能計量器具,應由原訂貨單位負責聯系更或退貨。
4.3.3 為加強對電能計量器具產品質量的監督,跨省電網管理局、省電力局應組織 有關單位不定期抽檢網內大批量新購入的電能計量器具的技術性能,并公布抽檢 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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