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1.2 電能表的輪換計劃應按其安裝日期、安裝地點的行政區和交通運輸條件, 分期分批地進行。安裝在發電廠、變電站的電能表的輪換,一般應與電能計量裝 置所連接的主要電氣設備的檢修日期一致。
6.3.2 計量標準管理
6.3.2.1 所有在用的計量標準器及檢定裝置,均應按《計量標準考核辦法》的規 定,辦理計量標準考核手續并加強管理。新建和在用的計量標準,均應具有上級 主管部門頒發的計量標準考核合格證,方準于使用;最高電能計量標準,應建立 計量標準技術報告,歷年穩定性考核記錄及其它計量標準考核檔案;計量標準考 核合格證,應按規定有效期辦理申請復核手續,并延長有效期。
6.3.2.2 經檢定的計量標準器和檢定裝置中,凡基本誤差不合格的,應停止使用并 送有關部門進行修理、調整,以恢復其計量性能;檢定項目不全的,可在限定條 件內使用。
6.3.2.3 為及時掌握標準電能表、電能表與互感器檢定裝置的誤差變化情況,電能 計量所(室)應至少每6個月進行誤差比對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6.3.3 電能表、互感器的檢定管理
6.3.3.1 電能表、互感器的周期檢定,應嚴格執行國家與部頒計量檢定規程,其中 包括檢定項目、檢定條件、誤差測量點、檢定方法、誤差化整和檢定結果的處 理。對大批量同型式電能表的檢定,經嚴格調整誤差和控制誤差符號,并確認在 全部有效負荷范圍內符合計量檢定規程的前提下,可適當減少誤差測量點。
6.3.3.2 經檢定的電能表,其實際誤差大于基本誤差限的70%時,應重新進行誤差 調整。
經檢定的互感器,其實際誤差接近基本誤差限時,應采取技術改進措施,減 小計量誤差。
6.3.3.3 經檢定的電能表、互感器,其所加的封印、檢定標記或檢定合格證,所出 具的檢定證書或檢定結果通知書,以及檢定原始記錄,由省電力局根據國務院及 地方計量行政部門、計量檢定規程,并結合實際使用要求作統一規定。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