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0年6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0號公布 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管道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管道運行中的保護 第四章管道建設工程與其他建設工程相遇關系的處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石油、天然氣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氣輸送安全,維護國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送石油、天然氣的管道的保護,適用本法。 城鎮燃氣管道和煉油、化工等企業廠區內管道的保護,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本法所稱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稱天然氣包括天然氣、煤層氣和煤制氣。 本法所稱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屬設施。 第四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主管全國管道保護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并實施全國管道發展規劃,統籌協調全國管道發展規劃與其他專項規劃的銜接,協調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管道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依照本法規定主管本行政區域的管道保護工作,協調處理本行政區域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指導、監督有關單位履行管道保護義務,依法查處危害管道安全的違法行為?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管道保護的相關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統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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