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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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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規定的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應當按照保障管道及建筑物、構筑物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確定。 第三十二條 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五百米地域范圍內,禁止拋錨、拖錨、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條件下,為防洪和航道通暢而進行的養護疏浚作業除外。 第三十三條在管道專用隧道中心線兩側各一千米地域范圍內,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礦、爆破。 在前款規定的地域范圍內,因修建鐵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確需實施采石、爆破作業的,應當經管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批準,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方可實施。 第三十四條未經管道企業同意,其他單位不得使用管道專用伴行道路、管道水工防護設施、管道專用隧道等管道附屬設施。 第三十五條進行下列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向管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業; (二)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列管道附屬設施周邊一百米地域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鐵路、公路、河渠,架設電力線路,埋設地下電纜、光纜,設置安全接地體、避雷接地體; (三)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列管道附屬設施周邊五百米地域范圍內,進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鉆探、采礦。 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組織施工單位與管道企業協商確定施工作業方案,并簽訂安全防護協議;協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組織進行安全評審,作出是否批準作業的決定。 第三十六條申請進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施工作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要求的施工作業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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