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咨詢熱線:0315-2738258 13303155855 |
熱門關鍵詞:鐵礦 錳礦 勘探設備 破碎機 磁選機 礦山 采礦設備 鉻礦 |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 |
|
|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管道保護工作的領導,督促、檢查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管道保護職責,組織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隱患。 第七條管道企業應當遵守本法和有關規劃、建設、安全生產、質量監督、環境保護等法律、行政法規,執行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業有關管道保護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并組織實施,宣傳管道安全與保護知識,履行管道保護義務,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保障管道安全運行。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 對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及時處理。 第九條國家鼓勵和促進管道保護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 第二章管道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管道的規劃、建設應當符合管道保護的要求,遵循安全、環保、節約用地和經濟合理的原則。 第十一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組織編制全國管道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全國管道發展規劃應當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意見。 全國管道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國家能源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以及礦產資源、環境保護、水利、鐵路、公路、航道、港口、電信等規劃相協調。 第十二條管道企業應當根據全國管道發展規劃編制管道建設規劃,并將管道建設規劃確定的管道建設選線方案報送擬建管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核;經審核符合城鄉規劃的,應當依法納入當地城鄉規劃。 納入城鄉規劃的管道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三條管道建設的選線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與建筑物、構筑物、鐵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設施、軍事設施、電纜、光纜等保持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規定的保護距離。 |
|
關鍵字:礦 | |
【字體:大 中 小】 TOP 【打印本頁】 【關閉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