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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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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管道企業對管道進行巡護、檢測、維修等作業,管道沿線的有關單位、個人應當給予必要的便利。 因管道巡護、檢測、維修等作業給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其他單位、個人造成損失的,管道企業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二十八條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開啟、關閉管道閥門; (二)采用移動、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損壞管道; (三)移動、毀損、涂改管道標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駛重型車輛; (五)在地面管道線路、架空管道線路和管橋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第二十九條禁止在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列管道附屬設施的上方架設電力線路、通信線路或者在儲氣庫構造區域范圍內進行工程挖掘、工程鉆探、采礦。 第三十條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五米地域范圍內,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 (一)種植喬木、灌木、藤類、蘆葦、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達管道埋設部位可能損壞管道防腐層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蝕性物質、使用機械工具進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修渠、修曬場、修建水產養殖場、建溫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構筑物。 第三十一條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和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列管道附屬設施周邊修建下列建筑物、構筑物的,建筑物、構筑物與管道線路和管道附屬設施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 (一)居民小區、學校、醫院、娛樂場所、車站、商場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二)變電站、加油站、加氣站、儲油罐、儲氣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經營、存儲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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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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