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條如果仲裁裁決有漏裁事項,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 30 天內以書面形式請求仲裁庭就仲裁裁決中漏裁的仲裁事項作出補充裁決。
如確有漏裁事項,仲裁庭應在收到上述書面申請之日起30 天內作出補充裁決,仲裁庭也可以在發出仲裁裁決書之日起 30天內自行作出補充裁決。補充裁決構成原裁決書的一部分。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應當依照仲裁裁決書寫明的期限自動履行裁決;仲裁裁決書未寫明期限的,應當立即履行。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向中國法院申請執行;或者根據 1958 年《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或者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其他國際條約,向外國有管理權的法院申請執行。
第三章簡易程序第六十三條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凡是爭議金額不超過人民幣50 萬元的,或爭議金額超過人民幣50 萬元,經一方當事人書面申請并征得另一方當事人書面同意的,適用本簡易程序。
第六十四條申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經審查可以受理并適用簡易程序的,仲裁委員會秘書處應立即向雙方當事人發出仲裁通知。
除非雙方當事人已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共同選定了一名獨任仲裁員,雙方當事人應在被申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 15 天內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獨任仲裁員。雙方當事人逾期未能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的,仲裁委員會主任應立即指定一名獨任仲裁員成立仲裁庭審理案件。
第六十五條被申請人應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30 天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及有關證明文件;如有反請求,也應在此期限內提出反請求書及有關證明文件。
第六十六條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認為適當的方式,審理案件;可以決定只依據當事人提交的書面材料和證據進行書面審理,也可以決定開庭審理。
第六十七條當事人應按照仲裁庭的要求和限定的日期提交仲裁所需的書面材料及證據。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