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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勘探安全規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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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 排列地震電纜,應使用導向輪和導引拔叉。禁止用手排列地震電纜。 6.3.8 爆破作業船與地震勘探船間應保持通訊暢通。爆破作業船與地震勘探船之間距離,不得小于150m。 6.4 放射性勘探 6.4.1 放射源應由專人負責保管,并應建立放射源登記檔案。 6.4.2 建立嚴格的放射源領取、退還管理制度。放射源庫,應有防火、防潮、防盜設施。 6.4.3 裝卸、使用放射源,應采取輻射防護措施。 6.4.4 放射性工作從業人員應每年進行?粕眢w檢查。高輻射地區野外作業從業人員,應按規定穿戴個人勞動保護用品,經常修剪指甲、頭發,勤換洗衣服,保持皮膚清潔。 6.4.5 伽馬輻射日照射量,應不超過50毫侖;如日照射量超過50毫侖,則周照射量應不超過200毫侖。 6.4.6 放射源運輸,應專車專人押運。 6.4.7 6.4.8 每日野外工作結束,輻射儀應及時放置于指定地點。禁止輻射儀、放射源與人員共處一室。 6.4.9 發生放射源丟失、污染和危及人體健康事故,應立即報告衛生、公安、環境保護部門,并采取防止事故擴大措施。 6.5 井中地球物理勘探 6.5.1 測井前應對鉆孔地質、孔身結構等情況進行詳細了解。 6.5.2 外接電源電壓、頻率,應符合儀器設備要求。儀器、設備接通電源后,操作人員不得離開崗位。 6.5.3 絞車、井口滑輪,應固定平整牢靠。絞車與滑輪應保持一定距離。電纜抗拉和抗磨強度應滿足技術指標要求。 6.5.4 地表各類導線,應分類置放。電纜絕緣電阻,應大于5MΩ/500V。 6.5.5 井下儀器應密封,與井上儀器、設備連接良好,試驗工作正常后方可下井作業。 6.5.6 測井作業中,應密切注意井下情況,根據不同物探測井方法,控制升、降速度。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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