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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勘探安全規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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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出航前,船舶應補滿各種油料和生活淡水。 b 主食品補給量,應大于計劃工作日15天量。 c 配備專職或兼職醫生,常用藥品、必要醫療器械齊備。 8.1.4 海洋地質調查單位,應根據作業海區情況,制定敵情處置預案。 8.1.5 海洋地質調查單位在每航次出航前,應向當地海事部門申報作業海區,并發布航行作業通告。 8.1.6 海洋地質調查單位在船舶出海作業前,應對船舶進行綜合檢查。 8.2 海上作業 8.2.1 海洋地質調查作業人員,應遵守海洋地質取樣、地震測量、磁力測量、重力測量、鉆探、CTD溫鹽測深、海底攝像等機械、儀器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8.2.2 使用水下設備作業前,應采取下列措施: a 檢查船舶設備是否正常。 b 檢查水下設備電纜、鋼纜、保險繩接口是否牢固。 c 檢查絞車、吊機液壓泵油位是否符合工作要求。 d 查閱航海圖書資料,核實海底地形、地貌是否符合擬使用設備的安全技術參數。 8.2.3 使用水下設備作業期間,應遵守下列規定: a 船舶操縱,應滿足水下設備技術參數和施工設計要求。 b 船舶,應按國際海上避碰規則懸掛危險信號和旗幟。 c 船舶收放電纜尾標,應停車進行。 d 收、放電纜,船速應小于3節;拖網作業,航速穩定在2節。 e 船上應建立、完善觀察了望體系。 8.2.4 特殊情況下應采取下列措施: a 船舶拖帶水下設備在漁船活動多或國際航道附近海區作業時,應配備護航船只。 b 作業區漁船、漁標、魚網過多,嚴重危及作業安全時,應收回水下設備,停止作業。 c 水下拖拽設備、吊放設備拉力超過鋼纜最大擴張力時,應立即降低船速。 d 發現半潛狀態漂浮物時,應迅速操縱船舶規避。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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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地質勘探|安全|規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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