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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勘探安全規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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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5 排水應根據水文資料和施工情況進行設計,確定排水方法和排水設備。 10.11.6 斜井、豎井、淺井掘進,應使用移動式水泵排水。 10.11.7 涌水的井下巷道,應在井底開鑿泵房和水倉。 10.11.8 瓦斯或者爆炸性粉塵井巷,應使用防爆型排水設備。 10.12 井下供電與照明 10.12.1 井下供電電壓,應小于380V。 10.12.2 井下供電應采用不接地電網,電氣設備禁止接零。 10.12.3 井下配電箱應設于無滴水、無塌方危險地點。 10.12.4 井下電纜敷設應遵守下列規定: a 豎井井筒電纜中間不得有接頭。 b 平巷和斜井電纜懸掛應設置在風水管路另一側。 c 電纜接地芯線不準兼作其它用途。 10.12.5 明火照明只準用于無瓦斯、無礦塵爆炸危險的井巷。使用明火照明的井巷不準堆放易燃物料。使用電石燈照明時,井下不得存放電石桶。 10.12.6 電氣照明,運輸主巷照明電壓應小于127V,工作面照明電壓應小于36V。 10.12.7 運輸巷道,應每隔10~15m安裝照明燈。 11 地質實驗測試 11.1 基本安全要求 11.1.1 實驗室位置選擇,應符合城市規劃和環保等要求。 11.1.2 實驗室建筑材料和室內采光,應符合消防和職業健康設計標準。 11.1.3 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場所,應有通風、降毒處理等措施。 11.1.4 廢水、廢氣、廢渣排放,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11.1.5 禁止實驗室操作間內進食、吸煙、加工和存放食物。 11.1.6 金屬器皿不得直接在電爐上加熱。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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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地質勘探|安全|規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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