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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勘探安全規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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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電路與設備外殼間絕緣電阻,應大于5MΩ/500V。電路配有可調平衡負載,嚴禁空載和超載運行電路。 6.1.3 導線絕緣電阻每公里應大于2MΩ/500V。 6.1.4 電法勘探、磁法勘探作業人員,應熟練掌握安全用電和觸電急救知識。 6.1.5 供電電極附近應設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6.1.6 觀測前,操作員和電機員應檢查儀器和通訊工具工作性能,測量供電回路電阻,在確認人員離開供電電極后,方可進行試供電。 6.1.7 導線鋪設,應避開高壓輸電線路;必須經過高壓輸電線路時,應有隔離保護措施。 6.1.8 雷電天氣,禁止進行電法野外勘探作業。 6.2 地面磁法勘探 6.2.1儀器操作應按儀器說明書或操作規程進行。禁止將儀器輸出專用插口與其它儀器聯接。 6.2.2 儀器工作不正;虺霈F錯誤指示時,應先排除電源不足、接觸不良及電路短路等外部原因,再使用儀器自檢程序檢查儀器。儀器檢修時應關機,焊接時應切斷烙鐵電源。 6.2.3 按儀器激發按扭時,禁止觸摸探頭中元件。 6.3 地震勘探 6.3.1 車載儀器設備,應安裝牢固并具有抗震功能,電線路布設合理。 6.3.2 儀器、設備操作人員應服從統一指揮,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6.3.3 爆破工作站應設立在上風側安全區內,并與孔口保持良好通視。 6.3.4 未經批準,禁止在通航河道、海域和橋梁、水庫、堤壩、地下通道、鐵道、公路、工業設施、居民聚居區附近進行爆破勘探作業。在通航河道、海域進行地震爆破作業,應設置臨時航標信號。 6.3.5 在井內裝入炸藥包前應探明井內情況。在淺水區或水坑內爆破時,裝藥點應距水面應至少1.5m。 6.3.6 汽車收、放電纜時,車輛行駛速度應小于5km/h。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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