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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勘探安全規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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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裝巖與運輸 10.9.1 裝巖作業前,應敲幫問頂、三檢查(檢查井巷與工作面頂、幫;檢查有無殘炮、盲炮;檢查爆堆中有無殘留的炸藥和雷管)。 10.9.2 運輸巷道應鑿設避讓洞,避讓洞間距20~25m。 10.9.3 機車運輸應遵守下列規定: a 瓦斯或者礦塵爆炸危險坑道,應使用防爆型電瓶機車。 b 使用內燃機車時,應有尾氣凈化裝置。 c 采用架線式電機車時,電線懸掛高度應大于2m,電線與頂板或者棚梁距離應大于0.2m。 10.9.4 斜井和豎井提升應遵守下列規定: a 提升裝置,應有齊全的電氣控制系統和安全保護系統。 b 提升系統應設定明確的聲光信號。 c 斜井和豎井提升應遵守《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規程》(GB 16424─1996)規定。 10.10 支護 10.10.1 坑口應進行支護,支護體在坑口外部分應大于3m。 10.10.2 破碎、松軟或者不穩定地層掘進,應及時支護。 10.10.3 架設、維修或者更換支架時,應停止其他作業。 10.10.4 回收平巷支架應由里向外進行,回收井框及斜井支架,應由下而上進行。 10.10.5 坑口及交叉處支架應采取加強措施。 10.10.6 在松軟破碎巖層噴錨作業,應打超前錨桿預先護頂。在含水地層噴錨作業,應做好防水工作。 10.11 防排水 10.11.1 坑口標高應高于當地歷史最高水位1m以上?涌谏戏綉信潘疁匣蛘咝藿ǚ浪畨。 10.11.2 井巷排碴應避開山洪。 10.11.3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或接近水源可疑地段,應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則。 10.11.4 在掘進工作面或者其他地點,發現有“出汗”、頂板滴水變大、空氣變冷、發生霧氣、掛紅、水叫等透水征兆時,應立即停止工作,撤出所有井下人員。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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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地質勘探|安全|規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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