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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據有關于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2. 內部審計的目的是加強公司及所屬公司的管理和監督,維護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3. 內部審計是在公司總經理的直接領導下,對公司各部門以及公司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效益等進行監督,獨立行使審計職權,對總經理負責并報告工作,在業務 上同時受上級審計計機構的領導和地方審計機關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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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要任務
。1)對公司及所屬公司的資金、財產的完整安全進行監督審計;
。2)對公司及所屬公司的財務收支計劃、投資和經費的預算,信貸計劃,外匯收支計劃和經濟合同的執行以及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3)對公司及所屬公司的會計報表進行審計;
。4)對公司及所屬公司的承包經營責任的審計評議,配合上級審計機構對公司主要領導人及所屬公司的主要領導人的離任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5)對公司及其他所屬各公司基建工程項月的概(預)算的執行、建設成本的真實性和經濟效益進行審計;
。6)對公司及所屬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7)對嚴重違反財經紀律,侵占國家、公司資產,嚴重損失浪費等損害國家、公司利益的行為進行專案審計;
。8)貫徹執行有關審計法規;制定或參與研究本公司及所屬公司有關的規章制度。
2. 辦理公司領導、上級審計機構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以及配合上級審計部門和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及所屬公司進行審計。
3. 對公司的下列項目審計部必須會簽(不包括子公司):
。1)基建項目;
。2)經濟合同,包括采購合同;
。3)公司的年度會計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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