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審計室不定時對上述項目的執行情況進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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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要職權
。1)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被審計單位應按時向審計部報送有關計劃、預算、決算報表和文件資料等;
。2)檢查實物、憑證、賬冊、有關文件和資料;
。3)參與有關的會議;
。4)索取有關的證明材料;
。5)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嚴重損失浪費行為作出臨時制止的決定;
。6)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公司領導批準可以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7)監督被審計單位嚴格執行審計決定;
。8)對審計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有權直接向上級審計機構如實反映。
2. 對違反財經法紀和大量浪費的被審計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負責人,可建議公司總經理給予行政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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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審計室在年初應根據上級審計部門的部署,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確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報請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2. 在實施審計計劃時應擬訂審計方案,審計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并通知被審計單位要求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3. 在審計中必須寫好工作底稿,記錄審計過程,各種旁證材料齊全,做好調查記錄并應有相關人員的簽名蓋章。
4. 審計中如有爭議應如實反映給領導,必須依法有據,實事求是地提出解決辦法,切忌主觀、武斷。
5. 每項審計工作結束最遲不得超過兩周提出審計報告。
6. 審計報告的要求
。1)事實清楚;(2)數據確實;(3)依法有據;(4)建議恰當。
7. 審計報告在征求補充審計單位意見后(不是同意審計報告),報送公司經理審定批示,作出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通知被審計單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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