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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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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落實資源節約優先戰略,優化土地資源配置,保護土地權利人合法權益,保障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工作遵循節約優先、合理利用、規劃引導、市場配置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工作實施統一組織、領導,決定土地利用重大事項,建立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工作目標以及考核評價體系,將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納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落實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工作保障資金。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做好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有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具體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科技、商務、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農業、林業、水利等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共同做好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有關具體管理工作。 第六條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自覺遵守有關節約集約用地的法律、法規、規章,履行節約集約用地義務,承擔違法、違約用地責任。 第二章 規模管控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約束性指標,依法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對建設用地規模實行總量控制,統籌管控各類建設用地規模、布局、結構和時序,提高節約集約用地水平。 第八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縣人民政府)編制的產業發展、城鄉建設、基礎設施布局等相關規劃,應當與同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對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的,適時調整或者修改相關規劃,核減建設用地規模。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低效用地再開發、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等專項規劃,并突出單位建設用地二三產業增加值、土地供應率、存量土地利用率等節約集約效益指標,優化土地利用空間和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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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浙江省|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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