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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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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權人支付過劃撥價款的,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權人取得土地的成本、對土地的投入狀況等,評估確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后予以補償。 。ǘ┩恋厥褂脵嗳宋粗Ц哆^劃撥價款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但對其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應當予以適當補償。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人主動要求交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處理,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三款和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依法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同時收回,并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程序與所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一并辦理收回和補償手續。 閑置土地的處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閑置土地處置辦法》以及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合同沒有約定的,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權人取得土地的成本、對土地的投入狀況等,評估確定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后予以補償。 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理由、地塊坐落、四至范圍等事項書面通知土地使用權人,并在村務公開欄中張貼公告30日。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改革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土地盤活利用 第二十七條 建設使用土地應當優先開發利用空閑、廢棄、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低效利用的土地的范圍確定,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推進產業空間的整合與集聚,加大舊住宅區、舊廠區、城中村的改造,引導工業用地合理置換。 第二十八條 工業企業利用現有廠房和利用現有工業用地進行技術改造而促進傳統產業轉型升級,經城鄉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準,在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實施拆后重建、廠房加層、改造擴建、地下空間開發等途徑提高土地投資強度、利用效率和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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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浙江省|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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