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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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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土地使用者在不改變用地主體、不重新開發建設、符合消防安全等前提下,利用工業廠房、倉儲用房等存量房產和土地資源興辦信息服務、研發設計、創意產業等現代服務業以及從事旅游、物品儲運、農產品銷售經營的,應當依照《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的相關規定申請辦理臨時改變房屋用途手續,可以保留其土地用途暫不變更。但應當按照市、縣人民政府的規定繳納土地收益金。 第三十條 因政府主導實施城市、鎮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異地搬遷的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的工業項目,經市、縣人民政府依法批準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可以根據城市、鎮規劃,按照等價原則以協議出讓或者租賃方式為原土地使用權人重新安排工業用地。 第三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低效用地再開發、廢棄地再利用的激勵機制,對布局散亂、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等低效用地依法進行再開發;對因采礦損毀、交通改線、居民點搬遷、產業調整形成的廢棄地實行再利用。 鼓勵原土地使用權人自行或者聯合對低效用地依法進行再開發,對廢棄地實行再利用。由原土地使用權人實施再開發的項目涉及改變土地用途,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可以協議出讓方式辦理用地手續,但用于經營性房地產開發的除外。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低效用地再開發、廢棄地再利用。 第三十二條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根據保護優質耕地、優化城鎮發展和工業建設用地空間布局的需要,宜建則建、宜林則林、宜農則農,合理開發利用低丘緩坡、荒灘等未利用地。但未經依法批準,不得擅自用于非農業建設。 第三十三條 城中村改造應當以相對集中的形式進行,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應當集中建造多層公寓,提倡建造高層公寓,不得建造單門獨戶式住宅;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推行中心鎮、中心村建設,控制單門獨戶式住宅建造。 村莊建設應當充分利用村內原有宅基地、空閑地以及低丘緩坡中的非耕地。鼓勵結合下山脫貧、地質災害搬遷避險安置等項目進行建設。 第三十四條 鼓勵農村村民自愿騰退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采取獎勵、補助(補償)等方式收回空閑、多余的宅基地。 退出的宅基地由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重新分配,或者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整治、復墾和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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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浙江省|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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