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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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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確定城鎮開發邊界和禁止建設邊界,嚴格實行建設用地空間管制制度。 嚴格開發區(園區)、產業集聚區內項目用地準入要求,在符合相關規劃的前提下,適度提高工業建設項目用地投資強度、容積率、單位用地投入產出比,優化開發區(園區)、產業集聚區土地資源配置。 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合理調整土地利用結構,控制新增建設用地,保障生活用地,增加生態用地;優化城鄉建設用地結構,依照國家和省規定實施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掛鉤政策,開展農村空閑和低效用地整治,提高城鎮建設使用存量建設用地的比例。 第十二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地上或者地下空間分別設立。地上、地下單獨分層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和使用年限,依照地表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有關規定辦理。 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滿足消防、城市防洪、環境保護和建筑物(構筑物)安全要求的,鼓勵開發利用城市公共設施、公共廣場(綠地)、學校操場等的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庫)和商業服務、物流倉儲以及人防與避災等設施;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 第三章 土地供應和收回 第十三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擴大土地有償使用范圍。各類有償使用的土地供應應當充分反映供求關系、資源稀缺程度,通過運用價格杠桿,促進土地的節約集約利用。 工業、商業、娛樂、旅游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或者掛牌等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價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影響公平、公正競爭的限制條件。 第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估價結果、產業政策、環境損害成本等,經集體決策,綜合確定土地招標標底,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土地的起始價和底價。標底、起始價和底價不得低于國家和省規定的最低價標準。 第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市場變化,適時調整并公布基準地價;鶞实貎r公布滿5年的應當調整;根據市場情況不需要作調整的,也應當重新公布;未作調整或者未重新公布的,不得用于宗地地價評估。 第十六條 工業用地供應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產業政策。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企業情況和產業政策等,在法定最高年期內,確定不同產業建設用地使用權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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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浙江省|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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