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由審計部負責對各地經銷部的財務收支及其銷售業務進行審計監督。
。1)檢查各地經銷部商品產品存貨實行售價核算控制和“商品產品進銷存明細表”的使用情況。
。2)審查各地經銷部“商品產品銷售匯總月報表”和銷售業務財務收支的正確性。
。3)審查各地經銷部“商品產品盤存(結存)報告表”反映期末存貨及進銷差價的真實性和正確性。
第九章附則
1. 本制度經企業董事會批準,并報主管財政稅務機關備案后實行。
2. 本制度由企業財務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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