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發電廠廠內通信設計,應與電力系統通信設計要求相適應。
1.0.4.1 發電廠的通信主輔技術性房間,應滿足電力系統通信本期和中、遠期安裝 通信設施的要求。
1.0.4.2 發電廠內設有系統通信的微波或光纖通信設備時,宜和廠內通信、電力載 波通信等設備合建在同一通信樓內。
1.0.5 發電廠廠內通信應裝設下列主要設備:
1.0.5.1 生產管理通信設備;
1.0.5.2 生產調度通信設備。
2 中 繼 方 式
2.0.1 發電廠廠內通信應一個廠安裝一臺生產管理電話交換機。當一廠多站時,各 站交換機間宜采用全自動接續的中繼方式。
2.0.2 發電廠生產管理電話交換機與生產調度總機間,應設有中繼線連接。
2.0.3 發電廠網控室(或主控室)的生產調度總機至電力系統調度主管部門,應有中繼 線連接。
2.0.4 就發電廠生產管理交換機的用戶而言,發電廠至市話局的通信,應分為限制 性用戶(呼出、呼入同時采取限制)和非限制性用戶兩種,其限制性用戶的數量可按 交換機容量的30%~50%確定。
2.0.5 發電廠至市話局的中繼方式,視工程具體情況可采用用戶小交換機(呼出應全 自動接線,呼入可設話務臺轉接)或占市話統一編號資源的中繼方式。
進入市內電話局的中繼線束設計宜按下列規定:
2.0.5.1 交換設備的容量在50線以內,中繼線數在5對以下時,采用雙向中繼方式;
2.0.5.2 交換設備的容量在50線及以上,中繼線數大于5對時,采用單向中繼或部 分雙向、部分單向的混合中繼方式;
2.0.5.3 交換設備的容量在500線以上,中繼線數大于37對時,采用單向中繼方式。
2.0.6 發電廠至市話局中繼線數量應按非限制用戶數的8%~10%取定或按話務量 大小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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