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電廠至電力系統主管局的交換機間(地調或省調以及網調)應有中繼線連接, 是根據《電力工業部通信自動交換網技術規范》的要求而增加此條款的。
2.0.8 系新增條文。
一般遠離電廠的生活區,應按《城市住宅區和辦公樓電話通信設施設計標準》 考慮,若單獨設生活區交換機自主性強,技術上較合理。但與電廠交換機間,應有 中繼線連接,便于生產區與生活區信息交換。
2.0.9 系原規定第1.0.5條第五款的保留和補充條文。
發電廠與長話局的聯系,除經由市話局轉接外,還補充了在非限制性部分用戶 中,可采用長話直撥(長權用戶),主要是方便生產、有利管理。
3 生產管理通信
3.0.1 系原規定第2.0.1條的保留條文。
3.0.2 系原規定第2.0.2條的修改和補充條文。
3.0.2.1 補充了對于電力系統專用通信網絡中的發電廠,若在技術條件上有特殊要 求時,電廠交換機的選型應考慮系統通信網規劃設計(或接入系統設計)的統一要求 意見。
3.0.2.2 補充了電廠交換機選型應與當地市話局協調,并應符合接入郵電公用網要 求。
3.0.2.3 具體選型意見的提法與《火力發電廠設計規程》一致。
3.0.3 系原規定第2.0.3條的修改條文。
3.0.3.1 修訂后的規定與《火力發電廠設計規程》在發電廠廠內生產管理電話交換 機的容量選擇問題上的標準和提法一致。根據調查:按部頒新廠新管理辦法和新的 定員標準測算結果基本相同。
3.0.3.2 作為電廠交換機容量的選擇,主要指模擬用戶單元端口和通過數字用戶單 元接話務臺的端口數量。不含模擬中繼單元數字中繼單元及串行接口單元等,這些 端口數量取決于市話中繼方式和中繼線數量,還取決于電力系統專用網對該電廠的 要求,不能混淆到容量選擇中。
3.0.4 系新增條文。
對位于城市及其近郊的發電廠生活區,宜結合城市規劃考慮,有利職工生活。 因此,電廠交換機容量的選擇,可不包括距離城市邊緣在20~30km以內的生活 區;若生活區在廠前區或附近時,交換機容量的選擇可合并考慮,生活區部分參照 郵電部、建設部的《城市住宅區和辦公樓電話通信設施設計標準》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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