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2.2 考慮到當廠內通信設備與系統通信設備安裝在同一建筑物內時,其交、直 流供電電源系統,應合并設計,且蓄電池組放電時間僅按1h考慮。故在規定中要 求“應設1~2組通信專用蓄電池”,目的是給予選擇中有一定的靈活性。
6.0.3 系新增條文。
近些年來,隨著電力事業的發展和電力系統通信的不斷完善,廠內通信設備與 系統通信設備,安裝在電廠同一建筑物內,已逐步形成設計定型格局,這樣做投資 省、技術上合理。故本規定要求在技術條件允許情況下,其通信站交、直流供電電 源系統應合并考慮。
6.0.4 系原規定第5.0.2條和第5.0.4條部分內容的合并條文。
6.0.5 系原規定第5.0.5條的修改條文。
按郵電部部標準YDJ1《郵電通信電源設備安裝設計規范》要求,直流饋電 全程最大壓降取值,對原規定做了相應修改,即48V直流電源由原1.4V修改為2 ~3V;24V直流電源由原1.2V修改為1.8V;60V直流電源仍為1.6V不變。
6.0.6 系原規定5.0.6條的修改條文。
根據郵電部YDJ1標準,對48V基礎電源脈動電壓值,由原2.4×10-3V修改 為2.0×10-3V(衡重)。
7 接 地
7.0.1 系原規定第6.0.1條的補充修改條文。
補充了“廠內通信站各機房內應有環形接地母線,各機房的環形接地母線應互 相連接,并應就近接至全廠總接地網上”的要求,是基于部調度通信局《電力系統 通信站防雷技術措施》而提出的。
7.0.2 系新增條文。
根據郵電部部標準YDJ26《通信局(站)接地設計暫行技術規定》和部調度通信 局《電力系統通信站防雷技術措施》要求而增補此項規定。
7.0.3 系原規定第6.0.2條部分內容的保留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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