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5 系原規定第2.0.4條的保留條文。
4 生產調度通信
4.0.1 系原規定第3.0.1條的修改條文。
調度總機容量與電廠的管理體制、工藝系統的大小有關,如單元控制室是否以 爐、機、電各自為政等。修改后的條文與《火力發電廠設計規程》一致,在容量選 擇上給予一定的靈活性。
4.0.2 系原規定第3.0.3條的修改條文。
修改后的條文與《火力發電廠設計規程》一致,僅把對講廣播通信改稱調度呼 叫通信系統設備。
4.0.3 系原規定第3.0.2條的修改補充條文。
4.0.3.1 為適應大中型電廠中部分值班崗位,已由原固定值班制逐步過渡改為巡視 值班,因此,單靠固定的點對點通信已不能滿足需要,故修改補充了調度機選型要 求。
4.0.3.2 基于運行管理經驗,部分電廠有定時召開簡短生產例會或通告習慣,故修 改補充了選型調度機時,應具有會議電話性能要求。
4.0.4 系新增條文。
隨著電力系統大容量干線電路的建設,各大電網逐步實現了電力專用通信網。 系統對發電廠的調度,構成了網絡中的基礎環節。
本條文的目的使發電廠的網控室生產調度機的選型,在技術條件和性能上,應 滿足電廠調度和系統調度兩方面的要求。
4.0.5 系新增條文。
4.0.5.1 據調查:原廠內固定有線通信設施,已不完全適應電廠的各類檢修和巡視 值班的需要,故要求配備攜帶式無線電通信話機,以解決就地應急聯系、操作配合 等,并應具有游動聯絡通信性能的非固定式無線通信設備。
4.0.5.2 對于廠區外的水源地、灰場通信,靠單一敷設電纜的有線通信,也常因距 離較遠且分散或人為因素的破壞,失去聯系手段,影響安全生產?膳c上述檢修和巡 視值班通信要求一并考慮,選用具有無線和有線轉接功能的小型無線電調度通信設 備。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