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請人以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威脅為由提出申請的,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證據:
、 申請調查進口產品以傾銷價格進入國內市場的大幅增長的可能性;
、 申請調查進口產品對國內同類產品價格產生的抑制、壓制的可能性;
、 出口國(地區)現有及潛在的生產能力、出口能力、庫存等情況;
、 國內產業有關經濟指標或因素,包括銷售、利潤、產量、市場份額、生產率、投資收益或設備利用率實際和潛在的下降、影響國內價格的因素、傾銷幅度的大小、現金流動、就業、工資、籌措資金或投資能力及庫存等可明顯預見和迫近的變化趨勢。
根據《反傾銷條例》8條的規定:對實質損害威脅確定應依據事實,不得僅依據指控、推測或極小的可能性。也就是說傾銷將造成損害發生的情形必須是能夠明顯預見且迫近的。 (3)申請人以對國內產業的建立造成實質阻礙為由提出申請的,申請人應提供國內產業的建立和籌措計劃、國內需求的增長情況及影響、進口產品對國內市場狀況的影響、進口產品的后續生產能力和在國內市場的發展趨勢等相關證據材料。
另外,申請人在主張申請調查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的影響及提供證據材料時,應當針對國內同類產品的生產進行單獨確定;不能針對國內同類產品的生產進行單獨確定的,應當以包括國內同類產品在內的最窄產品組或者范圍的生產確定。
6、 確定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時應當提供的信息和證據材料: 在論證傾銷與損害因果關系時,應主要收集未以傾銷價格銷售的進口產品的數量和價格的情況、國內同類產品的市場需求和消費模式的變化情況、國外或國內生產者的限制貿易的做法及它們之間的競爭情況、產業管理狀況、貿易政策的影響情況、技術發展以及國內產業的出口實績和生產率的變化情況,不可抗力因素等對國內產業損害影響的說明。申請人認為上述某個別因素不適用的,應予說明。7、 申請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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