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價格調整和價格比較
我國《反傾銷條例》第6條第2款規定,對進口產品的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應當考慮影響價格的各種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進行比較。
因此,在進行價格調整和價格比較時,申請人應當對正常價值、出口價格在銷售條件、貿易條款、稅收、貿易環節、數量、物理特征等方面做適當調整,在對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進行比較時,應當盡可能在同一貿易環節、相同時間的銷售、出廠前的水平上進行。為此,應盡量收集進口產品在相關環節的有關費用的資料,包括被控傾銷國同類產品的國際國內運費、國際國內保險費、包裝費、倉儲費、出口稅、在出口國國內流通環節的各種稅費。
第四、估算的傾銷幅度
根據《反傾銷條例》的規定:進口產品的出口價格低于其正常價值的幅度,為傾銷幅度。申請人在反傾銷調查申請書中應當對傾銷幅度進行初步估算。傾銷幅度的確定,應當將加權平均正常價值與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權平均價格進行比較。(估算通常應以調整后的正常價值的加權平均值減去調整后的出口價格的加權平均值除以到岸價(CIF)加權平均值的方法計算),或者將正常價值與出口價格在逐筆交易基礎上進行比較。如果申請人以其他方法計算的,應當說明理由。
5、 國內產業損害的情況。
申請書中應附的信息和證據材料: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8條的規定:損害,是指傾銷對已經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因此反傾銷意義上的“損害”,包括“實質損害”、“實質損害威脅”和“實質性阻礙”三種類型。
根據法律規定,申請人在反傾銷調查申請書中應對申請調查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的類型進行明確并附上相應證據材料。
如果反傾銷調查申請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地區)的,可以將這些國家或地區對申請人造成的損害影響進行累積評估。為確定是否符合累積評估的條件時,需要收集和整理以下證據材料:
、 來自不同國家(地區)的進口產品的數量及其增長情況、傾銷幅度及變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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