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調查進口產品的初步描述;
、 申請調查進口產品的已知生產商、出口商、進口商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電話、傳真、郵政編碼、聯系人等有關情況。
3、 申請調查進口產品、國內同類產品的描述及二者的比較。
應當提供以下的證據材料:
、 申請調查進口產品的詳細描述,包括產品名稱、種類、規格、產品用途及市場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稅則號等;
、 申請調查進口產品的原產國(地區)或出口國(地區);
、 國內同類產品的詳細描述,包括該產品的名稱、種類、規格、產品用途和市場情況等;
、 申請調查進口產品與國內同類產品異同點比較,包括產品的物理特征、化學性能、生產工藝、替代性、銷售渠道、價格和用途等方面的比較。 4、 傾銷及傾銷幅度的情況。
申請人應當提供以下的證據材料:
第一、出口價格方面的資料和信息
申請人應當提供申請調查進口產品在申請提出前12個月中實際支付或應予支付的價格。上述證據材料可以用實際成交價格、報價單、價格單、海關統計數據、有代表性機構或刊物的統計數據等方式提供。
第二、正常價值方面的資料和信息
關于正常價值,申請人應當提供國外同類產品在出口國(地區)或原產地國(地區)正常貿易中用于消費的可比價格;沒有可比價格或可比價格不能獲得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申請調查進口產品的結構價格或者向第三國出口的價格。
申請人在提供申請調查進口產品的結構價格的證據材料時,應包括該產品的生產成本及合理費用的證據;如果不能獲得實際結構價格的,申請人可以按照其本身的生產要素及該要素在出口國(地區)的價格或國際市場的通行價格計算。
上述證據材料可以用實際成交價格、價格單或者有代表性機構或刊物的統計數據等方式提供。至于進口產品正常價值等有關傾銷方面的數據材料,根據以往案件的實際經驗來看,申請人企業收集這些材料有一定的難度,這也是各企業和產業存在的一個較為普遍和正常的現象。因此,企業可以通過聘請律師或者相關中介機構,通過他們的渠道和信息資料庫協助申請人企業進行相關證據材料的收集和調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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