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反傾銷條例》規定,如果,來自每一國家(地區)的傾銷進口產品的傾銷幅度不小于2%,并且其進口量不屬于可忽略不計的,可以進行累積評估。
可忽略不計,是指來自一個國家(地區)的傾銷進口產品的數量占同類產品總進口量的比例低于3%;但是,低于3%的若干國家(地區)的總進口量超過同類產品總進口量7%的除外。
、 來自不同國家(地區)進口產品之間以及與國內同類產品之間的可替代程度,包括對特定客戶的要求及產品質量等相關問題;
、 來自不同國家(地區)進口產品以及和國內同類產品在同一地區市場上的銷售價格、賣方報價和實際成交價格;
、 來自不同國家(地區)進口產品以國內同類產品是否存在相同或類似的銷售渠道;
、 來自不同國家(地區)進口產品以及國內同類產品是否同時在市場上出現;
、 進口產品之間以及進口產品與國內同類產品之間的其他競爭條件。
。1)申請人如果以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為由提出申請的,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證據:
、 申請調查進口產品的絕對數量或相對國內同類產品的生產或消費的增長情況。一般情況下,申請書中應提供自申請提出前三年申請調查進口產品的進口數量情況及變動幅度以及上述數量變動幅度曲線圖表等;
、 申請調查進口產品自申請提出前三年在中國國內銷售的平均價格、平均價格變動圖表等;
、 申請調查進口產品的價格對國內同類產品價格的影響情況,包括國內同類產品價格削減情況、對國內同類產品的價格壓低和抑制情況、影響國內產品價格的變動值等;
、 申請調查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經濟指標或因素的影響,包括銷售、利潤、產量、市場份額、生產率、投資收益或設備利用率實際和潛在的下降、影響國內價格的因素、傾銷幅度的大小、現金流動、就業、工資、籌措資金或投資能力及庫存等。
根據法律規定:上述某個別指標、因素不適用的,申請人應當予以說明。
根據WTO《反傾銷協議》的規定,上述列舉的考慮損害影響的因素或指標并不是概括無遺的,而且其中的一個或多個指標和因素均未必能夠給予決定性的指導(WTO《反傾銷協議》3.4條)。本條的規定目的在于要求調查機關全面衡量影響國內產業的經濟因素和指標,得出的結論是經過綜合考慮和分析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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