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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安全條例(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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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粉塵作業點,每月至少測定二次; 二、三硝基甲苯作業點,每月至少測定一次; 三、放射性物質作業點,每月至少測定三次; 四、其他有毒物質作業點,井下每月至少測定一次,地面每季至少測定一次。 第七節職工健康管理 第五十七條新工人入礦前,必須經過健康檢查,不適于從事礦山作業的,不得錄用。 第五十八條對接觸有害物質的作業人員,必須進行定期健康檢查,建立健康檔案: 一、接觸粉塵作業人員,當粉塵中含游離二氧化硅或石棉在10%以上時,每兩年至少檢查一次;在10%以下時,每三年至少檢查一次;對可疑塵肺,每年檢查一次;每次檢查都要照胸部X射線片。 二、從事三硝基甲苯作業人員,每年至少檢查一次。 三、接觸放射性物質作業人員,受照范圍接近年最大允許劑量當量者,每年至少檢查一次;低于十分之三者,每兩年至少檢查一次;有特殊情況時,及時進行檢查。 四、接觸其他有害物質作業人員的檢查期限,由衛生部規定。 第五十九條粉塵作業人員患有下列病癥的,應當調離粉塵作業崗位: 一、各型活動性肺結核及活動性肺外結核; 二、嚴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氣管疾病,如萎縮性鼻炎、鼻腔腫瘤、支氣管喘息及支氣管擴張; 三、顯著影響肺功能的肺臟或胸膜病變,如肺硬化、肺氣腫、嚴重的胸膜肥厚與粘連; 四、心臟血管系統的疾病,如動脈硬化癥,二、三期高血壓癥及其他器質性心臟; 五、經醫療單位鑒定不適于粉塵作業的其他病癥。 第六十條井下作業人員患有下列病癥的,應當調離井下作業崗位: 一、前條所列病癥; 二、風濕。ǚ磸突顒樱; 三、癲癇和精神分裂癥; 四、經醫療單位鑒定不適于井下作業的其他病癥。 第六十一條放射性礦山井下作業人員患有下列病癥的,應當調離放射性礦山井下作業崗位: 一、前條所列病癥; 二、《放射防護規定》中所列不適于放射性作業的病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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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礦山|安全|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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