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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安全條例(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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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礦山地面準軌鐵路運輸和汽車運輸,必須按照國家鐵路、公路運輸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各礦山企業主管工業部應當制定以下技術管理標準: 一、鋼絲繩、連接裝置和吊罐、吊斗、吊桶的提梁以及保險鏈等的安全系數; 二、鋼絲繩和鋼絲的直徑與滾筒和天輪(或摩擦輪)的直徑之比; 三、提升容器與井壁、罐道梁之間及兩個提升容器之間的最小間隙; 四、對機械運人設備的安全要求和運行規定; 五、提升絞車和穩車的常用閘、保險閘和防止過卷、過速、過電流或無電壓保護裝 置,以及防墜器、阻車器等的安全技術標準; 六、電機車的適用范圍、運行制度和列車制動距離,以及機車、架線、軌道的安全要求。 第三十九條在人員上下班通過的立井井筒、垂深超過90米的傾斜井巷、長度超過15印米的平巷(包括平峒)中,必須有機械運人設備。非規定運人的設備禁止乘人。 第四十條提升裝置必須有聲光兼備的信號裝置。井底車場和井口之間,井口和絞車房之間,除有信號裝置外,還必須有直通電話。 第四十一條斜井提升系統必須有防止跑車的安全裝置和設施。行車時,井巷中嚴禁行人。 第四十二條礦山企業必須建立設備維護、檢修和使用制度。機電設備的保護、保險及其他安全設施必須保證齊全、靈敏、可靠,不得甩掉不用。非負責設備運行的人員,禁止操作設備。非專責或值班電氣人員,不得進行電氣作業。操作電氣設備的人員,必須有可靠的絕緣保護。檢修電氣設備時,禁止帶電作業。 第五節爆破 第四十三條礦山企業的爆破作業和爆破材料的制造、儲存、運輸、試驗及銷毀,由各礦山企業主管工業部根據《爆炸物品管理規則》和本節的規定制定安全技術規程進行管理。 第四十四條爆破材料出廠時,必須附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和產品出廠說明書。礦山企業必須按照出廠說明書所規定的范圍使用爆破材料。 第四十五條所有爆破材料庫不得超量儲存,不得發放、使用變質失效或外部破損的爆破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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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礦山|安全|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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