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建立以財政投入為主的多元化資金保障制度。統籌包括中央基建投資在內的各級財政資金,保障國家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保護、運行和管理。國家公園體制試點結束后,結合試點情況完善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經費保障模式;鼓勵金融和社會資本出資設立自然保護地基金,對自然保護地建設管理項目提供融資支持。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將自然保護地內的林木按規定納入公益林管理,對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商品林,地方可依法自主優先贖買;按自然保護地規模和管護成效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加大對生態移民的補償扶持投入。建立完善野生動物肇事損害賠償制度和野生動物傷害保險制度。 (二十五)加強管理機構和隊伍建設。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承擔生態保護、自然資源資產管理、特許經營、社會參與和科研宣教等職責,當地政府承擔自然保護地內經濟發展、社會管理、公共服務、防災減災、市場監管等職責。按照優化協同高效的原則,制定自然保護地機構設置、職責配置、人員編制管理辦法,探索自然保護地群的管理模式。適當放寬艱苦地區自然保護地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條件,建設高素質專業化隊伍和科技人才團隊。引進自然保護地建設和發展急需的管理和技術人才。通過互聯網等現代化、高科技教學手段,積極開展崗位業務培訓,實行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繼續教育全覆蓋。 (二十六)加強科技支撐和國際交流。設立重大科研課題,對自然保護地關鍵領域和技術問題進行系統研究。建立健全自然保護地科研平臺和基地,促進成熟科技成果轉化落地。加強自然保護地標準化技術支撐工作。自然保護地資源可持續經營管理、生態旅游、生態康養等活動可研究建立認證機制。充分借鑒國際先進技術和體制機制建設經驗,積極參與全球自然生態系統保護,承擔并履行好與發展中大國相適應的國際責任,為全球提供自然保護的中國方案。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