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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指導意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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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加強評估考核。組織對自然保護地管理進行科學評估,及時掌握各類自然保護地管理和保護成效情況,發布評估結果。適時引入第三方評估制度。對國家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管理進行評價考核,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將評價考核結果納入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體系,作為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評價及責任追究、離任審計的重要參考。 (二十一)嚴格執法監督。制定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督辦法,建立包括相關部門在內的統一執法機制,在自然保護地范圍內實行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制定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指導意見。強化監督檢查,定期開展“綠盾”自然保護地監督檢查專項行動,及時發現涉及自然保護地的違法違規問題。對違反各類自然保護地法律法規等規定,造成自然保護地生態系統和資源環境受到損害的部門、地方、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建立督查機制,對自然保護地保護不力的責任人和責任單位進行問責,強化地方政府和管理機構的主體責任。 六、保障措施 (二十二)加強黨的領導。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增強“四個意識”,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擔負起相關自然保護地建設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統籌推進自然保護地體制改革的工作機制,將自然保護地發展和建設管理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各相關部門要履行好自然保護職責,加強統籌協調,推動工作落實。重大問題及時報告黨中央、國務院。 (二十三)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加快推進自然保護地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建設,加大法律法規立改廢釋工作力度。修改完善自然保護區條例,突出以國家公園保護為主要內容,推動制定出臺自然保護地法,研究提出各類自然公園的相關管理規定。在自然保護地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或修訂前,自然保護地改革措施需要突破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要按程序報批,取得授權后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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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礦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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