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Y源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聯合頒布,1999年7月15日實施)
第一條 為維護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益,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礦產資源,促進礦業發展,加強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確保礦產資源儲量合理、可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制定本。
第二條 凡提交評審、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內的礦產資源儲量,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礦產資源儲量,是指經過礦產資源勘查和可行性評價工作所獲得的礦產資源蘊藏量的總稱。
礦產資源儲量報告,是指綜合描述礦產資源儲量的空間分布、質量、數量及其經濟意義的說明文字和圖表資料,包括礦產資源儲量的各類勘查報告、閉坑地質報告以及礦產勘查和礦山生產、水源地建設階段用于籌資、融資、探礦權或者采礦權轉讓過程中說明礦產資源儲量的有關資料。
第四條 國家對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認定實行統一管理。國土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是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管理機構。
國土資源部負責管理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和評審專家;管理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工作并負責認定;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制定礦產資源儲量規模劃分標準、礦產資源儲量技術標準以及管理礦床工業指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工作并負責認定。
第五條 下列礦產資源儲量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評審、認定:
。ㄒ唬┥暾埞┑V山建設設計使用的采礦權或取水許可證依據的礦產資源儲量;
。ǘ┨降V權人或者采礦權人在轉讓探礦權或者采礦權時應核實的礦產資源儲量;
。ㄈ┮缘V產資源勘查、開發項目公開發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籌資、融資時依據的礦產資源儲量;
。ㄋ模┩^k或關閉礦山時提交的尚未采盡的和注銷的礦產資源儲量;
。ㄎ澹┑V區內的礦產資源儲量發生重大變化,需要重新評審認定的礦產資源儲量;
。﹪临Y源部認為應予評審、認定的其他情形的礦產資源儲量。 [1] [2] [3] [4] [5]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