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提交評審機構評審礦產資源儲量,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ㄒ唬┑V產資源儲量報告;
。ǘ┛辈樵S可證或采礦許可證復印件;
。ㄈ┨降V權人或者采礦權人對提交送審資料真實性的書面承諾;有主管單位的,應同時提交主管單位的初審意見書;
。ㄋ模┑V床開發的可行性評價工作的有關資料;
。ㄎ澹┑V產資源勘查合同以及礦區開發建設或水源地建設有關的其他文件;
。┰u審機構認為應當提交的與評審工作有關的其它資料。
第十二條 評審機構自收齊送審材料之日起15日內應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報單位。
予以受理的,評審機構應對評審時間作出安排,并通報有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
不予受理的,評審機構應向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評審機構評審礦產資源儲量,應當聘請具有資格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專家,并指定專家組長。礦產資源儲量規模在大型以上的,一般聘請5-7名專家;中型的,不少于3名專家;小型的,1-2名專家。
第十四條 評審機構評審礦產資源儲量,應當廣泛聽取各有關方面意見,必要時根據專家組長提議,由評審機構召開評審會議。
評審機構認為有必要時,應組織評審專家進行實地調查,對存在重大問題的,要提出專門的調查報告。
評審專家必須提出署名評審意見;評審機構必須提出評審意見書。
根據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要求,評審機構可選派評審專家對礦產勘查和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編寫過程中的有關技術問題提供咨詢。
第十五條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聘請評審專家應當采取回避制度,各級行政管理部門不應干預評審專家和評審機構的評審事務。
第十六條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應當參照下列技術標準和規定:
。ㄒ唬﹪野l布的礦產資源儲量分類標準;
。ǘ﹪一蛴嘘P部門發布的礦產資源儲量技術標準;尚未發布礦產資源儲量規范的礦種,可參照相近礦種的礦產資源儲量技術標準。 上一頁 [1] [2] [3] [4] [5]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