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下列礦產資源儲量由國土資源部管理評審工作并負責認定:
。ㄒ唬┦、天然氣、煤層氣和放射性礦產的礦產資源儲量;
。ǘ┮缘V產資源勘查、開發項目公開發行股票時依據的礦產資源儲量;
。ㄈ┩馍掏顿Y勘查、開采的礦產資源儲量;
。ㄋ模╊I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儲量;
。ㄎ澹┛缡、自治區、直轄市的礦產資源儲量;
。┣拔屙椧酝獾牡V產資源儲量規模在大型以上的。
前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儲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管理評審工作并負責認定。其中,零星分散礦產資源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制定;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礦產資源儲量,由市(地)、縣(市)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管理評審工作并負責認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條 本辦法第五條所列礦產資源儲量,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評審、認定的,綜合經濟管理部門不予受理礦山建設或水源地建設項目立項申請;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探礦權、采礦權以及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申請;證券管理機構不予受理公開發行股票申請;銀行及其它金融機構不予受理貸款申請。
第八條 本辦法第五條所列礦產資源儲量由具有資格的獨立法人地位的評審機構評審。其中,石油、天然氣、煤層氣和放射性礦產資源儲量由具有資格的獨立法人地位的專業評審機構統一評審。
第九條 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以外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聘請具有資格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專家評審,由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主管單位認定;無主管單位的,由作業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認定;作業區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國土資源部認定:
(一)尚不能提供礦山建設設計使用的礦產資源儲量;
(二)在合法取得采礦權的礦區范圍內,礦山企業維持簡單再生產的新增儲量。
第十條 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提交評審、認定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應負有妥善保管和保密義務,不得擅自向外借閱、復制和用于有償咨詢或轉讓盈利等其他目的。 上一頁 [1] [2] [3] [4] [5]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