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投備投入試運行和正式運行的書面批示;
d.設備的專用檢驗規程;
e.試制或改進的自動化設備應有經批準的試制報告或設備改進報告;
f.各類設備運行記錄(如運行日志、現場檢測記錄、定檢或臨檢報告等);
g.設備故障和處理記錄(如設備缺陷記錄簿);
h.相關機構間使用的變更通知單和整定通知單;
i.軟件資料,如程序框圖、文本及說明書、軟件介質及軟件維護記錄簿等。
5.3 運行資料應由專人管理,應保持齊全、準確,要建立技術資料目錄及借閱制度。
5.4 磁介質等應設專庫(柜)存儲,由專人管理,并制定管理制度。
5.5 新安裝遠動終端的主要設備投入正式運行前,要有三個月至半年的試運行期;新安裝的實時計算機系統投入正式運行前,要有半年至一年的試運行期。轉入正式運行時,應提出試運行報告,證明設備符合設計的技術指標,經專業主管機構批準后方能投入正式運行。
5.6 新研制的產品(設備),必須經過技術鑒定后方可投入試運行,試運行期限為半年至一年,轉入正式運行的規定同5.5條。
5.7 運行中的設備作改進時,應經充分討論,提出書面改進方案報自動化主管機構批準后才能進行。對變動的部分,設備專職負責人要及時修改圖紙資料并作好記錄。
5.8 對運行中設備的運行記錄要按月統計分析,按規定逐級上報。
5.9 根據SD168《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的有關規定,并考慮到國內自動化系統的實用水平,對自動化系統的事故評價作如下規定:
a.由于自動化系統原因使電網發生SD168中所列事故條款之一者,應定為自動化系統事故;
b.發生人身傷亡,符合SD168第2章第2.2.2條者定為事故;
c.由于主站計算機系統故障導致自動化系統主要功能失效,單機系統連續失效時間超過20h者,應定為異常;超過36h者,應定為障礙。雙機或多機系統連續失效時間超過1h者,應定為異常;超過2h者,應定為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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