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4.4 脫離器性能評價
必須清楚地由裝置證明有效和永久的脫離。如果對此有疑問,則施加等于1.2 倍設計采用脫離器的最高避雷器額定電壓的工頻電壓1min,應沒有超過1mA交 流有效值的電流流過。
6.15 機械負荷試驗
試驗時,將避雷器按實際情況安裝,對其頂端施加與避雷器軸線垂直的負 荷。避雷器應能承受住頂端最大允許水平拉力與風壓力折算到頂端的集中作用力 之和的2.5倍的負荷而不破壞。具體試驗方法應符合GB 775.3的規定。
如果避雷器是由若干元件組成,此試驗允許在元件上進行,但必須與整只避 雷器等價。
6.16 密封性能試驗
本試驗采用氦質譜檢漏儀檢驗密封。避雷器的漏氣率要求小于6.65×10-3P a·L/s。如果條件不具備時,允許用其他有效方法進行此項試驗。
6.17 人工污穢試驗
見附錄H。
6.18 多柱避雷器電流分布試驗
每一組并聯的電阻片柱應進行該項試驗,將標稱放電電流和操作沖擊電流通 過一組并聯的電阻片柱,測量通過每柱的電流值,每柱的電流值不得高于制造廠 規定的上限。
出廠試驗時,測量每柱的平均參考電流值下的參考電壓值(直流或交流)和平均 標稱放電電流值下的殘壓值。各柱平均參考電流值下的參考電壓的偏差不得大于 規定值的±1%,平均標稱放電電流值下的殘壓的偏差由制造廠自行規定。
7 檢驗規則
7.1 總則
避雷器應由制造廠技術檢查部門進行檢驗驗收,制造廠應保證全部交貨的避 雷器符合本標準的要求,用戶有權按本標準規定對避雷器進行檢驗。
7.2 檢驗
避雷器的檢驗分為出廠試驗、抽樣試驗、型式試驗、定期試驗和驗收試驗5 種,其試驗方法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試品應是清潔的、新的、裝配完整的,并 盡可能按實際運行情況安裝布置。如安裝均壓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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