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 負責保證金繳存管理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使用保證金對閉坑礦山實施治理工程按以下程序進行:
。ㄒ唬┫逻_保證金劃轉通知書;
。ǘ┎傻V權人或銀行根據劃轉通知書將保證金劃入相應的財政賬戶;
。ㄈ┴斦块T將相應資金納入預算管理,專項用于閉坑礦山的治理恢復費用。
第三十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采礦權人確實無法履行治理義務,經當地政府與采礦權人簽訂協議后,當地縣級以上政府可使用該采礦權人繳存的保證金實施治理工程:
。ㄒ唬┐鸀橹卫韰^已具備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治理條件;
。ǘ┐鸀橹卫韰^的治理對象應為礦山企業開發礦山資源造成的礦山地質環境破壞問題;
。ㄈ┐鸀橹卫韰^礦山地質環境破壞較為嚴重,極大影響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居民生產生活環境,急需開展治理;
。ㄋ模┐鸀橹卫韰^所在礦山企業的采礦權人所繳存保證金額達到或超過治理費用;
采礦權人委托地方政府代為治理、需使用已繳存保證金的,采礦權人應與地方政府于2015年12月31日前簽訂委托協議。
政府代為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的,不免除采礦權人治理區外及后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 當地政府代采礦權人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的,保證金使用按以下程序辦理:
。ㄒ唬┴撠煴WC金繳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確定保證金使用金額,資金不足治理費用的由采礦權人補繳;
。ǘ┴撠煴WC金繳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向采礦權人下達保證金劃轉通知書;
。ㄈ┎傻V權人根據劃轉通知書將保證金劃入相應的財政賬戶;
。ㄋ模┴斦块T將相應資金納入預算管理,專項用于該礦山的治理恢復;
。ㄎ澹┊數卣褂帽WC金通過招投標或委托方式組織第三方機構實施治理工程。
第三十八 條當地政府代采礦權人使用保證金,應專項用于繳存保證金的礦山企業采礦許可證范圍內治理工程,不得用于其他礦山的治理。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