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ㄎ澹┑叵麻_采礦山采空區充填等隱蔽工程,是否進行了鉆探和物探驗證。
監測工程驗收內容主要包括監測設備、監測方法、監測周期是否達到方案、設計要求,監測措施是否到位,相關驗收材料、監測數據是否齊全等。
第三十一條 治理(監測)工程驗收意見書包括:
。ㄒ唬炇展ぷ髑闆r;
。ǘ┑V山地質環境問題現狀簡述;
。ㄈ┍酒谥卫淼V山地質環境主要問題、工程范圍、工程內容,設計工程量完成情況等;
。ㄋ模┲卫恚ūO測)工程的效果及質量;
。ㄎ澹炇战Y論。驗收結論分為合格、不合格。驗收結論為不合格的,應提出補充治理意見;
。╅]坑驗收的,應根據治理工程性質確定驗收工程的質保期或養護期。
驗收意見書須附驗收組專家名單(本人簽名)。
第三十二條 治理(監測)工程通過驗收后,采礦權人可憑治理(監測)工程驗收意見書,向負責保證金繳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支取保證金;采取履約保函、信用證形式的,依此申請退還或變更履約保函、信用證。
第三十三條 負責保證金繳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在收到申請后20日內向采礦權人下達保證金支取通知書,或退還、變更履約保函或信用證。保證金支取比例標準如下:
。ㄒ唬┓制趯嵤┲卫砉こ痰,保證金支取額計算公式為:保證金繳存額×(分期治理區面積/礦區面積)-前期支取金額;
。ǘ╅]坑驗收合格,但未到質;蝠B護期的,采礦權人可支取保證金賬戶余額的80%。質保期或養護期后復檢合格的,可全額支取剩余保證金。
監測工程經驗收,最多可按年繳存均額的2倍支取保證金。
第三十四條 礦山企業倒閉、破產或者停辦、關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負責保證金繳存管理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使用采礦權人繳存的保證金,對該礦開展治理。
。ㄒ唬┪磳嵤┲卫砉こ、自采礦許可證過期之日起60日內未申請驗收的;
。ǘ╅]坑驗收不合格和責令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及拒絕或放棄治理整改的。
提供履約保函或信用證保證的,由負責保證金繳存管理的財政部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向履約銀行或信用證開證銀行索取資金。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