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ㄈ┰O計治理區面積達到或超過治理方案確定20%的;
。ㄋ模┎傻V權人按照批準的治理設計,開展并完成全部設計工程量。
只需開展監測工程并完工的,符合上述第(一)、(二)項條件的,即可申請驗收。
第二十六條 申請驗收一般應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炇丈暾;
。ǘ┲卫矸桨;
。ㄈ┲卫恚ūO測)設計;
。ㄋ模v年監測數據,各年度年檢審核表;
。ㄎ澹┲卫恚ūO測)工程竣工、監理和總結報告;
。┲卫恚ūO測)過程影像資料;
。ㄆ撸┢渌嚓P材料。
在本辦法出臺前已按照治理方案完成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的,不需提交第(三)項材料。
第二十七條 負責保證金繳存管理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驗收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書面說明理由。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在60日內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組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意見書。驗收結論為不合格的,由負責保證金繳存管理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采礦權人限期完成本期治理(監測)工程。
第二十八條 省、部級發證的礦山驗收專家總人數不得少于5人,市級及以下發證的不少于3人。驗收專家組成人員應從省或市級地質環境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第二十九條 治理(監測)工程驗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ㄒ唬┎殚営嘘P工程施工和質量管理的檔案資料;
。ǘ┈F場查看礦山地質環境現狀,檢查治理(監測)工程的質量;
。ㄈ┯懻擈炇找庖姾万炇战Y論;
。ㄋ模┚帉戲炇找庖姇。
第三十條 治理工程驗收內容包括:
。ㄒ唬┮虻V產資源開采引發的礦山環境地質問題是否已得到全面治理和恢復,并消除隱患;
。ǘ┲卫砘謴头秶、內容、工程措施、完成的工程量、治理期限是否符合方案、設計以及相關規范要求;
。ㄈ┕こ藤|量監控措施是否全面、到位,是否存在明顯的工程質量問題;
。ㄋ模┪淖植牧虾陀跋褓Y料是否齊全、規范;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