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需開展監測工程的,監測設計經審查批準后,可申請提取保證金用于地質環境監測工程。
采用履約保函或信用證形式的,只辦理驗收后返還手續,不予辦理提前支取手續。
第二十二條 申請提前支取保證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WC金申請表;
。ǘ┲卫矸桨;
。ㄈ┲卫恚ūO測)設計;
。ㄋ模┲卫砉こ屉A段性總結報告;
。ㄎ澹┲卫砉こ虉D片冊、影像資料;
。┣捌谥卫砉こ藤Y金使用說明、結算單。
第二十三條 支取保證金按以下程序辦理:
。ㄒ唬┎傻V權人向負責保證金繳存管理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提交保證金提前支取申請材料;
。ǘ┴撠煴WC金繳存管理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書面說明理由。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在30日內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組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審查;
。ㄈ┙泴彶榉咸崆爸l件的,負責保證金繳存管理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向采礦權人開具保證金支取通知書;
。ㄋ模┎傻V權人憑支取通知書到存管銀行提取保證金。
第二十四條 保證金提前支取比例按照治理區域面積占礦區比例及治理工程進度確定:
。ㄒ唬┩瓿芍卫碓O計并已經審查批準的,保證金支取額計算公式為:保證金繳存額×(分期治理區面積/礦區面積)×20%;
。ǘ┩瓿芍卫砉こ塘砍^設計工程量50%的,保證金支取額計算公式為:保證金繳存額×(分期治理區面積/礦區面積)×50%-前期支取金額;
。ㄈ┩瓿芍卫砉こ塘砍^設計工程量80%的,保證金支取額計算公式為:保證金繳存額×(分期治理區面積/礦區面積)×80%-前期支取金額。
監測設計經審查批準的,可按年繳存均額申請提前支取。
第二十五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采礦權人可向負責保證金繳存管理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對治理工程進行驗收:
。ㄒ唬┮炎泐~繳存保證金;
。ǘ┌磿r上報相關材料,并通過各年度年檢;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頁 |